河北省普通高中會考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11-05-01 來源:張家口考試院 閱讀次數: 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使我省普通高中會考(以下簡稱“會考”)順利實施,根據國家和我省關于會考工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會考是國家承認的省級普通高中文化課畢業水平考試。會考成績合格是取得普通高中畢業證書和普通高中同等學力證書的必要條件,是遴選優秀學生干部和三好學生的重要依據,同時是參加普通高考的依據。會考成績可作為高等學校錄取新生的參考,也是從事各種社會工作的文化水平證明。
第三條 會考是國際通行的教育評價制度,是高中教育教學質量的重要制度保證,同時也是高中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會考工作要健全和完善管理信息系統,合理科學地評價高中教學質量,建立多層次的量化標準,為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提供科學的評估、評價依據,為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服務。
第四條 河北省教育廳領導全省會考工作,河北省普通中等教育考試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省中考中心”)負責統一管理實施,設區市、縣(市、區)會考管理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全省會考考務工作實行省、設區市、縣(市、區)三級管理,采取科學化、規范化、現代化的管理方法。設區市、縣(市、區)會考管理部門設專職管理人員,并配備適合工作需要的設備、器材。
第二章 科目設置、考試形式和評價標準
第五條 科目設置會考設文化科目和實踐科目。文化科目:語文,數學,外語,信息技術,思想政治,物理,化學,生物,歷史,地理;實踐科目:物理、化學、生物實驗操作,勞動技術,體育,音樂,美術。
第六條 考試形式和評價標準文化科目的考核方式分考試和考查兩種,采用“4+3+3”的形式,分別為限定考試科目、任選考試科目和考查科目。即語文、數學、外語、信息技術為限定考試科目,其它6 科中考生可任意選擇3 科為考試科目,其余3 科為考查科目。信息技術實行無紙化考試,思想政治、歷史實行開卷考試,其它7 科文化科目實行閉卷考試。文化科目實行全省統一命題、統一制卷、統一考試、統一閱卷、統一發布考生成績。考試科目成績用A、B、C、D 四個等第表示,C 及其以上等第為合格等第,D 等第為不合格等第。考查科目只設合格和不合格兩個等第。考生也可將考查科目選擇為考試科目,記錄成績與考試科目相同。考生可多次報考同一科目考試,按取得的最高等第記錄成績。實踐科目由省中考中心統一制定命題標準,設區市、縣(市、區)會考管理部門根據省定標準組織考試,實踐科目只設合格和不合格兩個等第。縣(市、區)會考管理部門根據本地不同的辦學條件開設可供考生選擇的實踐科目5-7 科,考生只要達到其中的任意4科合格即可。省中考中心對實踐科目實施抽測考核。
第三章 報 名
第七條 報名條件與時間
(一)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參加會考:
1.有普通高中正式學籍的在校生;
2.符合《河北省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暫行規定》的轉學、休學、復學、留級、借讀的學生;
3.除普通高中以外的其它中等教育學歷層次學校的在校生;4.其他達到初中畢業水平的人員;5.恢復會考資格的考生。
(二)符合報名條件的人員,報名后即取得會考考籍。
(三)普通高中在校生可從高一年級第二學期末參加會考。
(四)考生一次報考的科目和科次不作限制,可以多次報名參加同一科目的考試。
(五)會考報名時間為每年3 月和10 月,具體時間由設區市會考管理部門確定。設區市會考管理部門務于每年4 月10 日和11 月10 日前將本次會考的有關報名情況統計表、報名信息及試卷袋數統計表等報省中考中心。
第八條 會考報名與考籍檔案建立
(一)以縣(市、區)為單位成立考區,報名前一周各考區應成立報名站,一般每個考區設立一個報名站。
(二)組織報名工作的人員必須參加崗前培訓,了解會考政策,掌握報名工作的有關規定,熟悉會考報名的相關技術要求。
(三)工作人員嚴格按照報考條件,認真審查考生報名資格。凡被取消會考資格的考生,由考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普通高中在校生由所在學校根據本人表現寫出處理意見,逐級上報縣(市、區)、設區市會考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報名參加會考;非普通高中在校生由縣(市、區)會考管理部門寫出處理意見,上報設區市會考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報名參加會考。
(四)普通高中在校生采取學校集體報名的形式,以學校為單位,到學校所在地考區會考報名站領取“會考報名信息卡”,統一組織和指導學生按要求逐項填涂。所填內容必須準確、書寫工整、字跡清晰。學校驗收合格后,逐級報送設區市會考管理部門集中錄入。設區市會考管理部門統一安排采集考生的圖像信息,并打印包含考生照片的會考準考證和“考生情況表”。“考生情況表”由各設區市會考管理部門統一制定格式,學校保存,建立考生考籍管理檔案冊。
(五)符合報名條件的非普通高中在校生及社會考生,可憑初中畢業證直接到所在地考區會考報名站報名。考生的準考證號由報名站的工作人員編排,同時指導考生填涂“會考報名信息卡”,逐級報送設區市會考管理部門集中錄入。設區市會考管理部門統一安排采集考生的圖像信息,統一打印包含考生照片的會考準考證和“考生情況表”。“考生情況表”由縣(市、區)會考管理部門保存。非普通高中在校生也可由所在學校(單位)統一組織報名。
(六)凡考生考籍發生變更的,報名前須按第八章相關規定辦理考籍變更手續,否則以前成績無效。
(七)各設區市會考管理部門報名結束后,集中將報名信息上報省中考中心。其中信息技術考試報名信息由省中考中心匯總后,按要求制作并下發光盤。光盤數據同時存放在省中考中心服務器上,各設區市會考管理部門可以自行下載。
(八)會考報名時,按規定繳納報名考務費。
第九條 考生姓名區位碼及特征信息的填寫
(一)“考生姓名區位碼”共設四個漢字的位置。考生姓名為四個字的,每格填一個漢字;考生姓名為三個字的,填在左起第一至三格的位置,第四格空;考生姓名為兩個字的,填在左起第一和第二兩個格內,第三、四格空。填寫前,考生應先在《漢字區位碼表》上查找自己姓名中每一漢字的代碼,準確無誤后再認真填寫。若姓名漢字在區位碼中沒有,則只填寫姓名漢字,不填涂區位碼。各設區市會考管理部門整理考生信息時,按照ISO-10646(GBK)標準,手工輸入該考生姓名。
(二)考生特征信息包括考生居民身份證號碼、性別、考生民族和考生類別、外語語種。考生居民身份證號碼設18 位,有居民身份證的考生,按照公安機關核發的身份證號碼從第一位自左向右依次填寫(第18 位為英文字母的,按對照表填涂。為15 位號碼的,后3 位空。)。考生性別,男生為“1”,女生為“2”;考生民族,漢族為“1”,少數民族為“2”;考生類別,社會考生為“0”,普通高中為“1”,特色高中為“2”、綜合高中為“3”,職業高中為“4”,中專為“5”,技校為“6”,其他類考生為“7”;外語語種,英語為“1”,俄語為“2”,日語為“3”。
第十條 會考準考證號的編排與管理
(一)會考準考證號(即考籍號)取十二位數,自左起第一位數為首次參加考試的年份,如參加2003 年的考試為“3”;第二位對于高中段在校生而言,為考生入學年份代號,如2003 級取“3”、2004 級取“4”,對于社會考生,則為首次參加考試的年份,如2003 年參加考試取“3”;第三、四、五、六位數為設區市、縣(市、區)代碼(使用國家標準代碼);第七、八位數為學校代碼,由各設區市會考管理部門統一編排,普通高中代碼從“01”開始,“02”、“03”……順次排列,至“69”為止,非普通高中從“99”開始,“98”、“97”……順次排列,至“70”為止,社會考生統一使用“00”編碼;第九、十、十一、十二位數為考生報名順序號。考生報名順序號每所學校(社會考生以考區為單位)每年度連續編號,12 月份考試從0001 開始,5 月份考試從5001 開始,連續編排,中間不留空號。以學校為單位集體報名的,尤其是采用入學即編排學籍號碼的學校,為了便于操作,可采用學生學籍號碼補位的方法編排準考證號即首位號碼前加考生首次報考年份的個位數,如2003 年取“3”。后3 位順序號前加“0”變為4 位(5 月份考試再順加5000)的辦法確定,如:02 級學生2010101001,2003 年5 月份報名時會考準考證號碼可以編排為320101015001。
考生首次報名后取得的準考證號原則上不再變更,再次報名應使用首次報名時取得的準考證號,否則首次準考證號中包含的成績無效。發生考籍變動確需更改準考證號的,必須由設區市會考管理部門統一編排。
(二)會考準考證由各設區市會考管理部門設計式樣使用全省統一的專用紙打印。各設區市會考管理部門需在準考證上加蓋專用印章并塑封。
(三)考前十天,普通高中在校生以學校為單位到設區市會考管理部門集中領取會考準考證和考試通知單,社會考生到報名地會考管理部門領取。
(四)準考證遺失,在校生由所在學校出具證明、社會考生可憑身份證到當地縣(市、區)會考管理部門申請補發,上報設區市會考管理部門批準后,由設區市會考管理部門負責打印。辦理補發會考準考證時,收取工本費。
第十一條 考場編排
(一)文化科目(筆試)每次考試均需由設區市會考管理部門以考區為單位隨機編排考場。在每個考區內根據需要設置若干考點,每個考點內的考場號從001 開始連續排序,每考場30 人。
(二)信息技術考試的考場編排,在考生入場時由計算機隨機確定。
(三)實踐科目考試考場編排辦法由各考區自行確定。
(四)編場結束檢驗無誤后,設區市會考管理部門以學校為單位(社會考生以考區為單位)按準考證號順序打印下發考試通知單、考場設置表和考生座次表,并將編場數據庫及時報送省中考中心。
第十二條 文化科目和實踐科目考試科目組的確定文化科目:考生自主確定考試科目和考查科目的組合。每次考試報名時,考生確定本次考試的科目名稱和科次,逐個確定每一個文化科目是考試科目還是考查科目,并在報名信息卡相應位置填涂。考生參加首次考試后,在以后考試報名時,可以重復報考已經參加過考試的科目,并且可以重新確定該科目是考試科目還是考查科目。考生也可以將全部科目確定為考試科目。實踐科目:考生自主確定實踐科目的組合。每次考試報名時,考生確定本次考試的科目名稱和科次,并在報名信息卡相應位置填涂。考生參加首次考試后,在以后考試報名時,可以重新確定實踐科目的組合。
第四章 試卷印制、分發、保管
第十三條 會考試題、試卷(含磁帶、光盤等,下同)及評分標準在考試前均屬國家秘密材料,不得泄密。保密期限從命題開始至考試結束。
第十四條 試卷由省中考中心負責印制。試卷印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根據國家保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新聞出版署、文化部、原輕工業部制定的《印刷、復印等行業復制國家秘密載體暫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六條,選定試卷保密印刷廠。
(二)保密印刷廠須按《管理辦法》第二章有關條款規定到省保密局注冊備案,辦理《許可證》。
(三)組織試卷印制,須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辦理《準印證》。
(四)保密印刷廠在試卷印制至考試結束的全部過程中,必須實行全封閉管理,所有接觸試卷、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的人員全部入闈,隔斷向外界的一切聯系。入闈期間,印刷廠必須每天二十四小時安排人員內外值班巡邏。
(五)保密印刷廠須指定專人保管試卷、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的清樣、校樣、成品、廢品印版、紙型或底片等物品,各道工序必須履行嚴格的交接手續;印刷期間,廢頁要妥善存放,嚴禁銷毀;待印刷全部結束后,由監印人員監督,對廢頁與成品數量核對無誤后,采取安全措施,妥善處理。
(六)印制工作由一名處級干部負責,并派專人監印,監督安全保密措施的落實和試卷印制質量的檢查。
(七)保密印刷廠要保證試卷印制質量,裝袋科目和數量要準確,密封要牢固,封章要清楚。
(八)試卷、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封面須標明秘密等級、考試科目名稱,并注明解密時間。試卷分裝后,要密封并加蓋密封章。英語聽力測試用的錄音帶錄制完后要密封并加蓋密封章。
第十五條 試卷印出后分科裝袋,每袋試卷30 份(主、客觀題各30 份);答題卡每袋30份(A、B 型卡各15 份)。試卷袋內裝入考場報告單、封條各兩份,試卷封面一份,裝訂線繩1根;答題卡袋內裝入封條一份。
第十六條 試卷交接過程中,雙方應清點核對試卷袋數,檢查密封、包裝,確認合格無誤后由雙方簽字。
第十七條 試卷以密封車運送,三人以上押運,專人專車,并有公安人員協助。人不離卷,卷不離車,任何與試卷運送工作無關人員嚴禁搭乘。無特殊情況,不得在中途隨意滯留。
第十八條 試卷存放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區市及縣(市、區)會考管理部門要建立保密室。保密室要求安裝有防盜門窗。保密室要經省教育廳檢查批準后方可使用。
(二)試卷存放期間,保密室須由專人晝夜值班。任何情況下,試卷現場值班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三)除交通極不方便地區外,考區保存試卷時間,在開考前不得超過三天。考點領取試卷時間為每科考前兩小時,由兩人以上共同領取。
(四)試卷、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在規定的啟用時間前,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啟封。
(五)登統后的答卷保管期限為六個月。
第十九條 若發生失密、泄密等事故,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嚴防擴散,同時上報省中考中心。對造成失密泄密的當事人應追究責任,后果嚴重的,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五章 考 試
第二十條 文化科目考試辦法及考試時間
(一)信息技術考試實行無紙化考試,信息技術試卷由主題和附加題兩部分組成。試題以題庫形式保存在計算機中。
(二)其它文化科目實行筆試。每科試卷分卷Ⅰ、卷Ⅱ兩部分,卷Ⅰ要求用2B 鉛筆將答案涂寫在答題卡上,采用機器閱卷;卷Ⅱ要求考生將答案寫在試卷上,由人工評閱。英語設置聽力測試。其中思想政治、歷史學科實行開卷考試。
(三)文化科目每年考兩次,每次開考全部科目。文化科目(筆試)考試時間為每年5 月下旬和12 月上旬。具體時間安排見下表:
信息技術考試時間為每年1 月上中旬和6 月中下旬。具體時間由各設區市會考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每次考試不超過5 天),提前3 個月報省中考中心批準,不得隨意變更。
(四)文化科目(筆試)考試結束后,各設區市會考管理部門將考生答卷匯總,在規定時間內送省會考接卷點。交接答卷時,各設區市會考管理部門將本次考試《河北省普通高中會考考生違紀與舞弊情況統計表》、《河北省普通高中會考缺考考生情況統計表》等有關表格和統計磁盤報省中考中心,省中考中心負責集中統一閱卷。答卷交接過程中,雙方應清點核對答卷數量,檢查密封、包裝情況,核實無誤后由雙方負責人在答卷交接單上簽字。
第二十一條 文化科目考試實施要求和有關規定
(一) 考試在縣(市、區)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進行。
(二) 各考區由當地政府負責人任考區主任,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任副主任,并請公安、監察等有關部門參加,縣(市、區)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處理考試期間發生的重大問題。
(三) 考試期間,省和各設區市會考管理部門分別派巡視員到考區、考點監督檢查考試實施情況,指導做好考試工作。巡視員要認真履行《河北省普通高中會考巡視員工作職責》
(四) 會考考試工作實行崗位責任制,依據考試程序及要求,逐級制定崗位目標量化標準。對所有參加考試工作的人員進行量化考核,并落實相應的獎懲制度。
(五) 考區設若干考點。文化科目(筆試)考點設在縣以上政府所在地。因特殊情況需在縣以下增設考點的,須經省中考中心批準。凡在以往考試中出現雷同試卷且情節嚴重的,原則上不再安排考點。信息技術考點原則上設在本學校,考點須經省中考中心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六) 考點設考點主任一名、考點副主任兩名,由考區主任聘任。考點主任要履行《河北省普通高中會考考點主任職責》
(七) 所設考點應符合下列規定: 1.確保水、電、通訊、交通暢通無阻; 2.考點須設考務、保衛、醫療等小組; 3.考點主任室、辦公室、醫務室、考場等都要有統一制作的標牌,且字跡清晰; 4.考點要在醒目處張貼考試注意事項及考點、考場安排示意圖、《河北省普通高中會考考生守則》和《河北省普通高中會考考生違紀與舞弊處理規定》 5.考點要在考點門口設置舉報箱并公布省、設區市兩級舉報電話號碼,在考場內公布主、監考教師姓名和舉報電話號碼。
(八) 考試期間,各級巡視員及考點各工作崗位人員均應配戴標志上崗。
(九) 每個考點設流動監考人員兩名。每個考場內配備主、監考人員三名,監考人員的配備要做到新老教師、男女教師適當組合。本校教師不監考本校考生。
(十) 各考區要認真選聘主、監考人員,通過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并建立主、監考人員檔案,嚴格執行《河北省普通高中會考監考人員工作守則》
(十一) 各考點要在考試前專門組織對所有相關設備進行檢查,確保運轉正常,并要求每個監考人員熟練掌握相關設備的使用方法。
(十二) 監考人員違反監考規程,視其情節輕重,按《河北省普通高中會考監考人員違反監考規程處理規定》處理。
(十三) 考生在考試期間,必須遵守《河北省普通高中會考考生守則》。
(十四) 對違紀考生,視其情節輕重,按《河北省普通高中會考考生違紀與舞弊處理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文化科目考場設置要求
(一)文化科目(筆試)考場設置要求: 1.每個考點根據考生人數的多少,設若干考場。考場應安全、安靜、整潔、通風、采光條件好,室內除必備物品、文字外,不能留有其它任何物品和字跡。考場應設有物品存放處。考生座位必須單人、單桌、單行,間距80 厘米以上,課桌要反向放置,如發現課桌損壞或桌面上留有涉及考試內容的字跡,應及時更換。 2.在考場課桌右上角依次貼好座位號標簽,并注明答題卡類型。每考場為30 人,不足30 人的設尾考場,每個考點原則上只設一個尾考場。 3.視考場具體情況,準備考試需用的文具,如墊板、草稿紙、墨水等,以備考生使用。 4.英語科目考試每考場配有一臺放音設備,每考點配有兩臺以上的備用設備。考前應調試放音設備,保證播放質量。
(二)信息技術考場設置要求:
第二十三條 文化科目(筆試)考試程序
(一)開考前30 分鐘,工作人員佩帶規定的標志上崗,檢查、清理考場。認真檢查考場桌凳排列情況、座位號順序和A、B 型答題卡發放標記等,如發現問題,應立即糾正。在分發A、B卡時,從本場首考號開始,按座位號順序A、B 卡相間發放,使座位號末位數是奇數的均為A 卡,偶數的均為B 卡。每科開考前20 分鐘,主考和監考甲領取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等直入考場,監考乙組織考生有秩序地進入考場。入場時,監考乙逐一認真核對《準考證》、《考試通知單》無誤后,方可入場,對號入座。《準考證》和《考試通知單》不全的,不能進入考場。開卷科目,允許考生將現行普通高中教科書帶入考場,帶入的教科書上允許寫有文字,但嚴禁夾帶紙條,其它任何資料不得帶入考場。閉卷科目,考生不得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A、B 型答題卡按下圖發放:圖1 30 人考場 四行排列
圖2 30 人考場 五行排列
(二)開考前15 分鐘,考生入考場完畢。考生坐定后,將《準考證》和《考試通知單》放在課桌左上角,主考在前臺面向考生宣讀《河北省普通高中會考考生守則》和《河北省普通高中會考考生違紀與舞弊處理規定》及該科考試的注意事項。主考:“請大家注意,現在宣讀《河北省普通高中會考考生守則》……”隨后主考:“現在宣讀《河北省普通高中會考考生違紀與舞弊處理規定》……”
(三)開考前10 分鐘,主考當眾啟封試卷袋、答題卡袋,并認真核對試卷袋、試卷科目和份數,若發現有差錯或有試卷漏印、錯印等印刷質量問題,應立即請示考點主任,及時啟用備用袋,不得在尾場借、換試卷。若發生試卷錯發泄密,應立即采取隔離措施,防止擴散。檢查無誤后,由主考板書本場考試科目和卷Ⅰ、卷Ⅱ的頁數、題數,主、監考姓名,省中考中心、設區市會考管理部門監督電話,如有“更正通知”,請一并書寫。同時監考甲、乙按考生座位號順序分發答題卡和草稿紙,不許讓考生傳遞。如發現答題卡張數不足或破損,影響本考場考生作答,立即報告考點主任,可啟用備用袋,不得自行與其它考場調換。分發結束,主考宣布: 1.答題卡分A、B 兩種類型,每位考生的答題卡類型應和課桌上所標類型一致。 2.填卡前,請認真閱讀答題卡上的注意事項。 3.請按規定認真填涂答題卡上的姓名、準考證號和考試科目等內容。如填涂錯誤或將答題卡污損,影響評分,責任自負。監考人員逐個檢查考生答題卡填涂的內容與《準考證》是否一致。凡有未填涂或填涂內容有誤的,要監督其填涂、更正。
(四)開考前五分鐘考點統一發出信號,監考甲和監考乙分發試卷。發卷結束,主考宣布:本場考試科目是 ,其中卷Ⅰ共 頁,卷Ⅱ共 頁。請認真檢查科目、頁數是否相符,是否有破損、漏頁、漏印等。如發現問題,請舉手報告。請在卷Ⅱ密封線內填寫規定內容,開考信號發出后才能答題。請監考人員核對考生填寫內容是否與《準考證》一致。
(五)開考時間到,由考點統一發出信號,主考宣布:“開始答卷”。英語學科考試時,先進行聽力測試。聽力測試必須嚴格按規定時間進行,不得提前或拖后。
(六)考試開始后,堅持“兩固定、一流動”的監考原則,主考在前臺監視,一名監考在后臺監視,另一名監考再次逐個認真核對考生在試卷上所填寫的姓名、準考證號及座位號等內容是否正確,考生本人與《準考證》上的照片是否相符。若有問題,立即查明,予以處理。核對完后在考場巡視。
(七)開考15 分鐘后,遲到考生不得入場,開考30 分鐘內考生不得離開考場。
(八)開考15 分鐘后,主考在缺考試卷和空白試卷總分處填寫“缺考”或“空白”字樣。缺考考生準考證號及座位號也由主考填寫在試卷和答題卡袋的相應位置。答題卡上不作任何標記。
(九)監考人員對試題內容不得作任何解釋,但對于試卷印刷文字不清之處所提出的詢問,應予當眾答復。無法答復的,應立即上報。
(十)監考人員應監視考生應試,制止考生違反考試紀律的行為,并將違紀舞弊情況及處理意見如實填入《考場報告單》,并在舞弊考生試卷總分欄內填寫“作廢”字樣。將沒收的舞弊材料和工具交考點主任,上報考區辦公室,重大舞弊情況要迅速逐級上報。
(十一)監考人員須維護考場秩序,保證考試正常進行,有權制止除考點正、副主任及巡視員外任何人進入考場。未經省中考中心允許,不得在考場內照像、錄像。
(十二)在考試時間內,主監考人員和考生均不得擅離考場,不允許上廁所。若遇有考生生病等特殊情況,由一名監考人員和考點主任聯系,派場外考務人員陪同就醫,所誤時間一律不補。
(十三)主考要認真、詳細填寫試卷袋、答題卡袋、《考場報告單》(一式兩份)上所規定的內容。
(十四)提前交卷的考生,考生舉手示意,待監考人員認真核對其答題卡、卷Ⅱ、卷Ⅰ、草稿紙完整無誤后,方可允許其離開考場。
(十五)考試終了前15 分鐘,主考宣布:“離考試結束還有15 分鐘。請大家注意掌握時間。”
(十六)考試結束時間到,由考點統一發出考試結束信號。信號一響,主考立即宣布:“考試結束時間到,請停止答卷,否則按違紀處理。請按答題卡在最上面,依次是卷Ⅱ、卷Ⅰ、草稿紙的順序整理好自己的答卷待收,兩臂下垂將手置于桌下。”監考收卷按小號在上,大號在下(含缺考試卷、空白試卷和缺考答題卡、空白答題卡)的順序,由監考甲收答題卡,監考乙收卷Ⅱ。此時,主考要特別注意場內情況,對繼續答題者要立即制止,并當場宣布扣除該科得分30%,對仍不停止答題或互相交談者,當場宣布取消該生該科成績;對帶走試卷者,發現后當即追回,宣布取消該科成績。對拒不交出或已帶出考場者取消其會考資格。上述情況必須記入《考場報告單》并報考點主任和巡視員。試卷收齊后,監考甲乙交換復核,確定無誤后,令考生起立,帶好《準考證》、《考試通知單》等依次退場,在考點內等候,待清點各考場答卷無誤后,由考點主任通知門衛開門放行。
(十七)考生出場后,兩名監考按小號在上,大號在下(含缺考試卷、答題卡和空白試卷、答題卡)的順序,依次從本場首號開始按序分別整理試卷或答題卡(順序不得有誤,否則影響考生成績)。對兩張以上的試卷,要將每份試卷按頁次順序沿密封線粘好兩個上角,不得錯頁或倒粘,交主考審查試卷份數、座位號排列順序,有無倒放、翻放或頁次粘錯等。審查無誤后,要按下述規定辦理: 1.答題卡不裝訂,勿折疊,裝入原答題卡袋內,交考務組驗收無誤后用規定的一份封條密封。 2.卷Ⅱ主觀題試卷同一份《考場報告單》裝入原試卷袋內,主、監考同行到考點辦公室,交試卷裝封審查人員檢查試卷份數,有無頁碼顛倒,試卷倒放、翻放等,驗收合格后,方可裝訂、密封。 3.另一份《考場報告單》由考點主任收齊后和答卷一并交設區市會考管理部門。 4.客觀題試卷,收集后裝訂,不裝袋。注明場次,由考點交考區封存。 5.草稿紙另行收集打捆,由考點辦公室上交考區辦公室。 6.監考人員離場前,要逐個檢查考場有無遺落試卷并清理考場,離場時,要關窗鎖門,封閉考場。
(十八)卷Ⅱ主觀題試卷裝訂時,試卷封面的裝訂線要與試卷的裝訂線對齊,將一份《考場報告單》對折三次,放入試卷封面裝訂線內密封,按規定的針眼和縫法,用統一規格的線繩裝訂。試卷裝訂后,交驗收人員再次檢查,如有錯裝、倒裝或考號露在密封線以外者,必須重新裝訂。檢查無誤,主考用規定的封條封好試卷封面和試卷袋,交考務組,由考區收回保密室存放。
(十九)答卷袋、答題卡袋的交接、運送、保管均按試卷的相應規定辦理。任何個人與組織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啟密封的答卷袋或答題卡袋。
第二十四條 信息技術考試程序
(一)考試前1 天,各考點將省下發的數據裝載進考點服務器。
(二)每次考試,每名考生只準許參加一場考試。
(三)考試開始前30 分鐘,考生持本人準考證在考場外排隊等候入場。監考人員在考務用計算機上錄入該考生的準考證號,核對計算機內的考生照片同準考證和考生本人相符后,由計算機隨機指定該考生的座位號或機器號。考生必須使用指定的計算機參加考試。
(四)考生進場后,在自己的考試用機上使用鍵盤錄入自己的準考證號,登錄考試系統。每臺學生機上提示該考生的姓名、準考證號、照片等信息,考生核對無誤后,點擊“確定”,進入待考狀態(考生的準考證號和照片會保持浮動狀態直至考試結束)。
(五)主考宣布《河北省普通高中會考考生守則》和《河北省普通高中會考考生違紀與舞弊處理規定》。
(六)考試開始后,主考在考務用機上點擊“發卷”,由計算機隨機組卷分發給每位考生。主考確認考生正確登錄后,點擊“開考”,考生即可開始答題。服務器端開始考試記時。
(七)考生遇到計算機死機、無法啟動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答題的,應向監考人員舉手示意。監考人員排除故障后考生繼續答題,故障無法排除的應使用備用機,考生已經做答的試題有效。
(八)考試時間終了,由程序自動強制收卷。
(九)考試數據的上報和備份。實現“校校通”的考點,由程序將考試數據加密壓縮后直接上傳至省中考中心服務器,中心服務器使用熱備份。未實現“校校通”的考點,每場考試結束后,由程序生成加密壓縮包,使用光盤刻錄機(CD-R)刻錄光盤,介質要求優質蘭盤或金盤。縣(市、區)會考管理部門最遲于本次考試結束次日報送至設區市會考管理部門,設區市會考管理部門匯總后,使用網絡上傳至省中考中心服務器。
第二十五條 實踐科目考查實施要求和有關規定
(一)實踐科目的考試時間安排在每年3至4月和10 至11 月期間完成。具體時間由各設區市會考管理部門確定。
(二)各考區應在本次考試報名前,向考生公布開考的實踐科目。
(三)實踐科目考試以考區為單位,省、設區市會考管理部門在考試前應搞好各項調查研究,選定具備實踐科目考試條件的學校作為實踐科目的考點,并監督指導考前考點有關儀器、藥品和器材的準備。
(四)考試前一周各考區應選聘監考人員,并組織有關人員學習、研究評定檢核表、施考要求。
(五)在考試期間,各設區市會考管理部門應組織有關人員對各考點實踐科目的考查進行現場指導、巡視、監察。對于違反考試規定和方法的考點,可宣布其成績無效。
(六)省和各設區市會考管理部門應組織對各考點評定的成績進行抽查、復核,對復核結果與原評定成績差異較大的,要認真予以查處。
第二十六條 免考
(一)可申請免考的科目: 1.普通高中:語文、數學、外語。 2.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批復的綜合高中和特色高中:特色專業(科目)。
(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相應科目的免考: 1.省級及省級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學校,近三年擬免考科目會考一次合格率連續在98%以上,優良率在80%以上。 2.綜合高中和特色高中學校。
(三)申請免考的程序
1.擬免考的高中學校,在高中一年級第二學期統一參加會考報名,為每一名擬免考考生取得會考證號。學校按照考生的入學年級分年級建立包括考生會考證號、姓名、學籍號等信息的計算機檔案和花名冊。建立考生檔案后,即可申報免考。
2.申報免考時,報《河北省普通高中會考免考申請表》、“考生花名冊”(含磁盤)。首次申報時,加報設區市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文的復印件。免考申請表中詳細注明擬免考年級(入學時間)、擬免考科目、替代科目及擬免考考生人數。特色高中、綜合高中的替代科目限于教育行政部門已批復的特色科目。
3.代表我省參加全國奧林匹克學科知識競賽的學生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連同競賽邀請函一并報所在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及會考管理部門批準后,在報名前15 天上報省教育廳審批,批準后可獲得免考資格。
4.經批準獲得免考資格的學校,用指定科目替代免考科目。替代科目考試前一個月,向設區市會考管理部門及省中考中心報告本學校考試實施方案。省中考中心派員巡視免考學校命題、施考、評卷和登統。替代科目的試題、答案及考試成績名單報省中考中心備案。學校自行考試合格考生的成績用“免考”表示。不合格考生成績用“不合格”表示。其它學科仍參加全省統一會考,成績用等第表示。
5.免考學校擬免考年級每年級申報一次。
6.具備免考資格的學校和學生,可以參加全省統一會考,成績用等第表示。
7.省教育廳將不定期的對免考學校進行抽測,抽測不合格的,取消相應科目的免考資格。
第六章 評卷與登統
二十七條 文化科目(筆試) 評卷工作
(一)會考評卷工作由省中考中心統一安排,成立會考評卷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會考各學科的評卷工作。
(二)評卷工作采取全省集中評閱。卷Ⅰ采用機器評閱,卷Ⅱ采用人工評閱。
(三)各學科成立評卷領導小組,負責各學科試卷的評卷組織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領導和組織評卷工作; 2.在學習、掌握省中考中心制訂的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的基礎上,制定執行評分細則; 3.檢查執行參考答案與評分標準(含評分執行細則)的情況,糾正執行過程中的偏差; 4.培訓評卷人員。參加評卷的人員須先培訓、后上崗,在正式評卷前進行試評,使每個評卷人員能夠正確、熟練掌握評分標準; 5.負責評卷的質量,裁決評卷過程中有關執行評分標準的分歧意見; 6.按時完成評卷任務; 7.評卷結束后,各評卷組對考生答卷情況進行分析,做出對本次試題、試卷的定性分析報告、評卷總結、質檢報告、評分細則,并對試卷、評分標準、參考答案提出意見上報省中考中心。學科評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質量檢查組、試卷收發保管組、評卷組、復查組、核分組等,負責該科試卷的評卷組織、管理工作。
(四)考生的答卷、答題卡、考試原始成績,按國家秘密材料管理。評卷場地采取切實可行的保衛和保密措施,答卷要存放于安裝有防盜門窗的室內或加鎖柜內,保管人員要認真執行《河北省普通高中會考試卷保管工作守則》
(五)各學科評卷領導小組要嚴格選聘評卷人員,不符合聘用條件的要堅決清退。評卷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政治思想好,工作責任心強; 2.業務水平高,連任所評學科教學兩年以上; 3.遵守紀律,作風正派; 4.身體健康,能勝任評卷工作; 5.當年無直系親屬參加會考; 6.無違紀舞弊和責任及技術事故記錄。
(六)評卷人員隊伍應相對穩定。每次評卷結束,要對每名評卷人員做出工作小結,建立評卷工作人員檔案,逐步提高評卷工作人員素質,對工作優秀的人員頒發聘書,聘期三年,其他人員每年聘任。作文與論述題評卷人員,應聘請責任心強、水平高、經驗豐富的教師擔任,并加強復查。評卷人員必須恪守《河北省普通高中會考評卷人員守則》
(七)評卷工作必須嚴格執行省中考中心制定的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不得提高或降低,不得擅自更改。有不同意見,須報省中考中心,經同意后方可改動。
(八)各學科必須嚴把評卷質量關,配備足夠的評卷復查和核分復查人員。評卷差錯率應低于0.15‰,對差錯率(按科次計算)超過0.5‰的學科必須重新評閱。評卷領導小組將組織人員進行質量檢查。根據評卷質量,省中考中心按照《河北省普通高中會考評卷獎懲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各學科評卷點相關人員實施獎懲。
(九)評卷經費由省中考中心列支。
第二十八條 人工評卷工作具體要求
(一)評卷人員一律用紅墨水鋼筆或紅芯圓珠筆評閱記分,不得帶其它色筆進入評卷點。
(二)記分要準確、工整。用阿拉伯數字記分,只記得分,不記扣除的分數。小題分記在試卷規定的地方,大題分記在題首得分欄內,全卷得分記在卷首成績欄內。對答案差錯的,在其下面劃“──”,對全錯答案或者未答題記“0”。
(三)計算分數時,對每大題和小題中小數點以后的分數不作四舍五入,每科積分時作四舍五入處理。
(四)作文和論述題由兩人分別評卷,在兩人給出的分數有小的差距時取兩人所評分數的平均值,超出一定幅度由評卷組討論確定。其它題目采取一人一題單獨評閱。疑難問題由評卷組討論解決。
(五)復查人員對已評試卷進行認真復查,若有不同意見,應與原評卷人員協商解決,意見不能統一時,由各科評卷領導小組裁決。
(六)合分復核人員對各題的小題分和全卷的各題分全面復核。
(七)分數更改由核分組指定專人負責。更改后的分數應由核分組長和更改人同時簽字并加蓋評卷點分數核對章。
(八)作文與論述題閱卷每天的復查量不得少于當天閱卷數的20%。若有與原評卷人員不同意見,由學科評卷小組裁決。有條件的應積極推廣電腦監控和人工復查相結合的方法,提高閱卷質量。
(九)評卷人員、復查人員、核分人員完成相應工作任務后均應簽字負責。
(十)對考生用藍、黑以外的色筆或鉛筆答題的(用鉛筆作圖除外),所答部分圈上并注明鉛筆或不符規定色筆答題,一律不予評閱、不給分。對在密封線外填寫姓名、準考證號或做其它標記的,該科成績無效;如發現雷同試卷,經學科評卷組討論,學科領導小組審定,確屬舞弊的試卷,雷同試題以后的各題不再評閱,并取消該科成績;凡監考教師在卷首總分處填寫有“作廢”二字的試卷,不予評閱;評卷人員將上述情況記入《評卷報告單》(一式兩份),經大題組長審定后,將報告單的兩角貼在該生答卷第一頁上,并在答卷和報告單騎縫處簽字。待評卷結束成品卷交接時,一份交省中考中心,一份貼在作弊考生試卷上。凡在評卷中決定取消成績的試卷,核分時由核分人員在總分處填寫“作廢”二字。
(十一)評卷中發現大面積違紀、舞弊、考場雷同試卷超過三分之一以上或其它不能使用原考試成績的情況,各科領導小組提出處理意見,及時報告省中考中心。
(十二)在評卷中對有密封、裝訂差錯的試卷,評卷點卷庫應認真填寫《河北省普通高中會考試卷密封裝訂差錯統計表》,評卷工作結束交省中考中心。
第二十九條 機器評卷工作
(一)文化科目(筆試)客觀題答卷,使用光電閱讀器和微機進行全省統一集中評閱。建立客觀題評卷點,下設材料組、閱卷組、檢查組和保衛組,每組設組長一名。閱卷組:以每臺閱讀器為單位組成評卷小組,評卷前做好光電閱讀器和計算機等設備、軟件的調試和準備工作;培訓評卷工作人員,先進行試評,待一切正常后,再進行正式評卷。閱卷組成員到材料組領取試卷,辦理交接手續。遇特殊情況要及時請示,不得隨意處理。材料組:負責試卷收發保管工作。保管人員應嚴格遵守《河北省普通高中會考試卷保管工作守則》,辦好交接手續,及時向閱卷組提供機讀試卷。每次向閱卷組提供和收回答題卡時,辦理交接登記手續。分發給閱卷組的答題卡應當天收回。工作完成后,將答題卡整理捆扎好,集中妥善貯存保管六個月以上。檢查組:對評完的客觀題進行抽樣,由人工評卷檢查微機評卷質量,協助材料組和閱卷組工作。保衛組:負責評卷人員和評卷場所的安全保衛工作。
(二)客觀題評卷工作按下列具體要求進行: 1.省中考中心負責編制全省統一的閱卷軟件。每次閱卷前,須對閱卷軟件進行試運行。在正式閱卷中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 2.制定嚴格的評卷工作程序和工作紀律。評卷工作人員的工作用筆為紅墨水鋼筆或紅芯圓珠筆,不準攜帶其它色筆、橡皮、軟盤等進入評卷場所。閱卷組備有專用鉛筆和橡皮,由專人保管。任何人不得修改答題卡的內容。對有問題的答題卡進行技術處理時,須兩人以上同時在場;如答題卡無法閱讀,須報請省中考中心,經同意后復制,原答題卡保留備查。建立責任制。各班(組)要有工作記錄,班(組)之間要履行嚴格的交接手續,并由專人負責數據文件的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拷貝數據文件。必須進行技術性修改時,要填寫登記表,寫明修改前后的數據,并要有機器閱卷組負責人在內的兩人以上同時在場。 3.標準答案輸入計算機須由兩名專職人員負責,保證準確無誤;標準答案在計算機中的存貯必須采取技術手段加密,防止人為改動。 4、閱卷過程中,應有專職技術人員負責維護計算機、光電閱讀器(OMR)等技術設備的正常運轉。 5.閱卷過程中,要加強計算機磁盤使用管理,防止計算機病毒的破壞。 6.要加強機器評卷的質量檢查。每張答題卡要先后閱兩遍,且兩次評閱結果必須一致。如兩次評閱結果不一致,按答卷實際情況錄入。 7.機讀評卷結束后,應將考生成績按要求存入磁盤,并制作備份盤。
第三十條 信息技術考試評卷信息技術考試實行全省統一評卷。所有試卷由計算機匯總后自動評閱,凡試題內二選一的,只有一個參與計分。實踐操作題以最終實現的結果評分,操作步驟和實現方法不作評分依據。
第三十一條 登統工作
(一)文化科目(筆試)登統工作由省中考中心統一安排,使用微機完成單科成績錄入工作。分別設復查組、成績錄入組和材料保管組。
(二)復查組:按交接手續從材料組領取試卷,負責登分前未拆封試卷的復查。檢查有無錯裝、漏裝和卷首分數是否清楚,如發現分數不符、錯判(不含寬嚴)、漏判或核分錯誤,應由省中考中心指派專家復查更正,分數改動后,由復查人和復查組長同時簽字負責,并加蓋省中考中心“河北省普通高中會考成績更正專用章”。將核分差錯情況填寫《河北省普通高中會考核分差錯情況統計表》,登統結束交省中考中心。復查人不得涂改卷面上的任何字跡,不得拆封、偷撬試卷。經復查無誤的試卷退回材料保管組。
(三)成績錄入組:負責將考生各單科試卷成績錄入微機。錄入組從材料保管組領取試卷拆封后,要認真審查《考場報告單》和檢查試卷,按從小號到大號的順序輸入成績。凡在考生試卷總分處注明“缺考”的錄為“-1”;凡《評卷報告單》上注明取消該科成績或在總分處填有“作廢”二字的均錄為“-3”。對記有違紀舞弊行為的考生,先按卷面分數錄入,待與客觀題成績合成后,按《河北省普通高中會考考生違紀與舞弊處理規定》扣除相應分數。《考場報告單》記錄不清和考點處理意見不明確或有爭議的,應請示省中考中心及時處理。
(四)錄入成績時,視錄入人員多少分組進行,每小組由三人組成,設小組長一人。一人負責讀分,一人負責輸入,一人負責監分。讀分者要語音清晰,輸入者要精力集中,按鍵準確,監分者要認真負責。同一考生的試卷分數應調換讀分和監分人員分別錄入兩次,兩次錄入分數應相同,出現誤差必須及時依據卷面原始分數糾正。各小組的人員要做到同時上機,同時離機,任何人不得單獨進入機房開啟微機,改動錄入分數。錄入人員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確保錄入分數準確無誤。
(五)材料保管組:負責試卷的保管和調度。材料組人員要嚴格執行試卷交接制度,合理調度已評試卷,保證成績錄入組錄卷。對已錄完分數的試卷要妥善保管。
(六)成績合成機讀評卷和主觀題登分結束后,省中考中心負責將兩部分成績組合在一起。對于客觀題或主觀題成績標記為“-1”(缺考)的,應認真核對《考場報告單》。對主觀題成績錄入為“-3”(作廢)應認真核對《評卷報告單》、《考場報告單》,對成績為“0”分的,應由機讀閱卷組和(或)主觀題成績錄入組核查機讀答題卡和(或)原始試卷。核對無誤后,將機讀成績和主觀題成績相加形成總成績,轉入總成績數據庫,機讀成績和主觀題成績留存備查。登統結束后,省中考中心依據設區市會考管理部門上報的考生違紀與舞弊統計情況、省巡視員巡視報告、各學科評卷點評卷報告及其他被查實的由違紀舞弊情節的考生情況,依照《河北省普通高中會考考生違紀與舞弊處理規定》分別扣除相應分數。
第七章 成績報告
第三十二條 成績報告
(一)文化科目成績報告 1.報告成績采取等第制分科目報告的辦法。考試科目分為A(優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個等第,C 等第以上(含C 等第)為合格,D 等第為不合格。考查科目分為Y(合格)、N(不合格)兩個等第。 2.文化科目成績由省統一進行統計工作,打印出各學科考生一分一檔統計表。 3.省教育廳根據考生一分一檔統計表,劃定各學科等第臨界點、各等第方案。 4.根據省教育廳公布的等第劃分標準,將每個考生的卷面分轉換成等第成績。考查科目分數達到考試科目A、B、C 各等第對應的分數線,也可以取得相應等第。各學科成績轉換完畢,由各設區市用計算機分別按縣(市、區)、學校(社會考生按考區)打印考生等第成績冊,一式三份逐級下發。普通高中在校考生由所在學校負責公布會考等第,其他類考生的等第由縣(市、區)會考管理部門公布。
(二)實踐科目成績報告 1.實踐科目的成績只記合格(Y)和不合格(N)。 2.組織實踐科目考試的各考點負責將考生實踐科目的成績填入《實踐科目成績登記表》,一式兩份。其中一份留存,一份報設區市會考管理部門,由設區市會考管理部門匯總輸入計算機,并在規定時間內報省中考中心。 3.實踐科目的成績由各設區市會考管理部門統一打印成冊逐級下發,普通高中在校生實踐科目的等第成績由所在學校負責公布,其他類考生由縣(市、區)會考管理部門公布。
(三)成績查詢考生對公布的等第成績有疑問,可在成績公布后一個月內,普通高中在校生由考生本人向學校提出申請,其他類考生到縣(市、區)會考部門提出申請,集中報設區市會考管理部門查詢,經核實確有差錯的,由設區市會考管理部門統一造冊,連同原始試卷一并報省中考中心審核更正,重新公布成績。查詢時只查試卷有無錯判(不含寬嚴)、漏判、核分和登統錯誤,不查試題評分。
第八章 考籍與成績管理
第三十三條 考籍與成績管理
(一)本省內各設區市、縣(市、區)、學校之間轉考的考生,取得學籍后,即取得了高中會考考籍。考籍號即會考準考證號編排在該年級的最后,轉入學校同時填寫“考籍變更表(入)”一式兩份(學校、縣(市、區)各一份)。設區市會考管理部門使用計算機程序處理考籍變更手續,在計算機成績庫中考籍字段作相應標記。
(二)考生轉出到本省內其他設區市、縣(市、區)、學校的,學校同時填寫“考籍變更表 (出)”一式兩份,學校、縣(市、區)各存一份。由原學校開具全省統一印制的轉考申請表,到原考生所在設區市會考管理部門辦理轉考手續。原考籍在各級會考管理部門注銷,計算機考籍變更庫中考籍字段作相應標記。省內各設區市之間轉考的考生,已經取得的成績有效。由轉出學校所在設區市會考管理部門用計算機打印轉考成績證明,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到轉出設區市會考管理部門辦理考籍變更手續,將成績錄入計算機后到轉入學校辦理相關手續。轉出設區市和轉入設區市的考籍變更數據報省中考中心。
(三)外省轉入的考生,其成績需由轉出省會考管理部門出具證明。考生必須于參加我省會考前執外省省級會考管理部門成績證明,到省中考中心辦理成績認證手續,經認證后,承認會考成績。(對于有原始卷面成績,而無等第的考生成績,分數低于60 分,劃為“D”等,高于60分,按我省當年該學科等第線轉換為等第成績錄入計算機;對有等第,無卷面原始成績的,錄入等第,原始成績欄為空白;對既有原始成績又有等第的,對照我省會考等第級次錄入。)然后到設區市會考管理部門辦理注冊手續。省、設區市會考管理部門將成績輸入計算機,做相應考籍處理。轉入學校為考生建立會考考籍,編排會考證號(標注于外省省級成績證明上),同時填寫“考籍變更表(入)”一式兩份。
(四)凡轉出省的考生,執轉學證明,由轉出學校開具轉考成績證明申請表,到縣(市、區)級會考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加蓋縣(市、區)級會考管理部門公章后,再到所在設區市會考管理部門辦理轉出手續。設區市會考管理部門用計算機出具轉考成績證明(含實踐科目成績),在“地市主管部門意見”欄簽署意見并加蓋會考管理部門印章,計算機中作相應考籍變更處理。出省成績證明一律到省中考中心審核蓋章,由各設區市會考管理部門集中辦理。省中考中心復核考生姓名、學校、等第成績等相符后,簽署意見并加蓋印章。省中考中心集中辦理轉考成績審核的時間為每年的1 月、4 月、9 月的中旬。個別考生因特殊情況無法集中辦理的,可以在每周二、四到省中考中心辦理審核手續。
(五)凡符合學籍管理規定中休學條件的考生,辦理休學后,可保留其會考考籍,已經取得的成績有效。計算機考籍庫中作相應處理。復學后,由學校統一填寫“考籍變更表(出)(入)”,原考籍號注銷,新編考籍號接在復學后所在年級考生考籍號的最后,于考前報縣(市、區)會考管理部門。設區市會考管理部門在計算機中作相應考籍變更處理。
(六)留級的考生,已經取得的成績有效。原考籍號作廢,隨留入年級重新編考籍號,排在留入年級考生的最后。學校同時填寫“考籍變更表(出)(入)”一式三份分別報縣(市、區)、設區市兩級會考管理部門注冊。設區市會考管理部門在計算機中作相應考籍變更處理。
(七)凡輟學、退學以及其它原因不再繼續參加會考的考生,學校應填寫“考籍變更表(出)”,于每次會考前報設區市、縣(市、區)兩級會考管理部門注冊,取消其考籍。設區市會考管理部門在計算機中作相應考籍變更處理。
(八)因各種原因注銷考籍的考生,其考籍號不得重新啟用。(九)凡因招工、招干、參軍、出國深造等需要,要求提供考生成績證明的單位,可憑介紹信到設區市會考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設區市會考管理部門使用計算機出具成績證明。
(十)各設區市會考管理部門在每次會考前將考籍變更數據匯總后報省中考中心。第三十四條 考生在報名后需更改姓名的,由考生寫出申請,考生所在學校審核同意后,報縣(市、區)、設區市會考管理部門審核蓋章,執考生所在地派出所證明報省中考中心更改。省、設區市兩級會考管理部門的計算機人員經批準負責更改報名庫、考籍庫中的有關信息。同時各縣(市、區)、學校在考籍檔案冊中登記新姓名并保留原姓名。第三十五條 考生全部科目均取得合格及以上等第(文化科目“Y”等第不超過3 個,實踐科目“Y”等第不少于4 個),可以申請取得“會考合格證書”。由各設區市會考管理部門將成績全部合格的考生成績庫信息報省中考中心,經復查核對無誤,由省中考中心統一打印頒發。“會考合格證書”的打印時間為每年的4 月、7 月和9 月,其中7 月份只針對當年應屆畢業生。辦理證書,收取工本費。“會考合格證書”遺失不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