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1-05-03 來源:張家口考試院 閱讀次數: 次
本市中考參照執行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對考生在考試中出現的違規行為作了明確的規定,把考試違規行為分為“違紀”和“作弊”兩類。
違紀行為規定了九條:
⑴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⑵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⑶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⑷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⑸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⑹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⑺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⑻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⑼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作弊行為規定了十四條:
⑴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資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⑵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⑶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⑷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⑸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⑹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⑺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⑻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⑼其他作弊行為;
⑽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非法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⑾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⑿考試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⒀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⒁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考生有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其該科目的考試成績,考生有作弊行為之一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