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張家口市教育考試院中考優惠加分實施辦法
發布時間:2011-05-10 來源:張家口考試院 閱讀次數: 次
2011年初中畢業生升學考試考生優惠加分項目依照《張家口市2011年初中畢業與升學考試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見》(張教基字[2011]84號)文件執行。具體要求如下:
1、考生享受優惠加分項目所需材料:
⑴、農村獨生子女考生需出具戶口簿、《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以及縣鄉兩級計生部門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⑵、少數民族考生由縣區民宗局或市民宗局出具證明。
⑶、本人為歸僑或歸僑子女、華僑子女考生由市僑辦出具證明,臺灣籍青年考生由市對臺辦出具證明,僑眷高知子女考生由省僑辦出具證明。
⑷、本人為烈士子女的考生由市或縣區民政部門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存根》、烈士與考生本人關系的證明。
⑸、本人為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傷殘人民警察子女的考生須出具《人民警察因公犧牲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原件、復印件以及與本人關系證明書。
如考生享有兩項以上(含兩項)優惠加分條件,取優惠分數最高一項,不可累計加分。
2、工作要求:
⑴、申請享受優惠加分的考生,須于5月20日前攜帶相關證明或證書原件、復印件到報名所在地的縣區招辦、學校進行驗證、登記,逾期不再辦理。考生在規定期限內未交驗相關的證書、證明材料的,一律不得享受優惠加分。
⑵、出具考生優惠加分所需證明的部門和單位要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管理,嚴格手續,如實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出具證明的部門或單位主管領導要在證明材料上簽名并加蓋公章方可有效。嚴禁利用職務之便,為不具備優惠照顧資格的考生提供虛假證明及檔案材料。
⑶、各縣區招生辦、有關學校要對優惠加分考生的資格進行嚴格審查,按政策、程序辦事,認真檢驗、審核有關證書及證明材料,不得敷衍過關,不得弄虛作假。審查人員和考生所在地的招辦主任要在相關材料上簽字并加蓋公章,實行誰審查誰負責。
⑷、各縣區招辦和有關學校必須按規定將本縣區或本校享受優惠加分的考生信息在社會和學校的醒目位置分別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考生姓名、性別、所在中學班級及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全市公示日期統一為5月23日—29日。未經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享受優惠加分。公示期間須同時公布市縣兩級教育紀檢監察部門舉報電話和通訊地址,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結束后,縣區招辦和學校要將享受優惠加分的考生名單及加分項目登記造冊于6月5日前報市教育考試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