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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考試紀律,嚴懲違規行為,新修訂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發布

發布時間:2012-05-30 來源:張家口考試院 閱讀次數:

強化考試紀律,嚴懲違規行為

 

 

——新修訂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發布

 

 

近年來,在國家教育考試管理和組織中出現了很多新情況、新問題,高科技、團伙作弊行為日益猖獗,影響惡劣,2004年教育部發布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18號令)部分條款規定已經難于完全適應實踐的需要,有必要進行修訂。2010年起,經過廣泛征求意見和多次研究討論,日前教育部發布了新修訂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簡稱“33號令)。本次修改涉及辦法十五條內容,做了多處修改,其中多項主要修改彰顯從嚴治考。

 1.明確了國家教育考試概念。

            33號令所稱國家教育考試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實施,由經批準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面向社會公開、統一舉行,其結果作為招收學歷教育學生或者取得國家承認學歷、學位證書依據的測試活動。

            一是進一步明確國家教育考試具有的許可性、公開性、統一性、有效性四個基本特征;二是采取列舉式與概括式的表述方式,擴大了辦法的適用范圍,如:將原18號令中表述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舉行修改為面向社會、統一舉行,從而將藝術類、體育類、自主招生考試等均納入調整范圍,進一步增強了國家教育考試概念的適用性和準確性。

 2.明確了違規行為的處理結果。

           對作弊行為的處理結果,將原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修改為: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明確了處理辦法結果,增加這一表述后,可以將藝術、體育考試和自主招生考試等作為高考的一個階段,在這些考試中作弊的考生,其統一高考成績亦無效,也就是說考生在術科考試過程中的作弊行為,同樣影響當年高考的所有科目。

  3.根據新型作弊形勢,適當調整了考試作弊的認定規則。

 1調整了對高科技作弊行為的認定。

            將原18號令作弊行為認定條款中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的條款修改為: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一是擴大了作弊工具的范圍,由通訊工具擴大到通訊工具、電子產品或者其他技術手段;二是認定方式改變,將攜帶作為構成作弊的要件,無論是否使用,只要攜帶入場即構成作弊。

 2)增加了將非法獲得加分資格推定考生作弊的行為。

             18號令第七條第一款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修改為: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這樣修改是為了重點解決偽造材料獲得少數民族加分、特長生加分等加分情形。

 3)調整了雷同試卷的認定范圍。

             同樣還是將原18號令第七條,第二款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修改為: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目的是重點解決由于使用通訊工具作弊,答案雷同已經不限于同一考場的問題。

 4.加大了對嚴重作弊行為的處罰力度。

             33號令增加了第九條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3年的處理:組織團伙作弊的;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目的是為了加大對考試作弊行為的懲處力度,維護考試公平公正。

 5.為了維護考試秩序,完善了考試管理與組織程序。

 1)進一步明確擾亂考場秩序的行為

            18號令第八條: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33號令第八條將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修改為擾亂考試秩序,擴大了實際工作中出現擾亂行為的范圍,同時規范了第三種違規行為的表述,將原表述為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改為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主要是針對實踐中出現的個別考生通過篡改他人注冊信息,侵害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情形;根據實際工作情況,還增加了一款違規行為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的,在考試中確實出現了故意損壞考場設備設施的情況。

    2)明確了視頻錄像的證據效力。

            33號令在第十九條增加了一款:考試工作人員通過視頻發現考生有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立即通知在現場的考試工作人員,并應當將視頻錄像作為證據保存。教育考試機構可以通過視頻錄像回放,對所涉及考生違規行為進行認定。在第二十一條也增加了一款:在國家教育考試考場視頻錄像回放審查中認定的違規行為,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認定并做出處理決定。明確了視頻錄像在認定考試作弊中的證據作用。

 

      6.增加了考試工作人員的組織責任。

             33號令增加了考試工作人員出現: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秩序混亂、作弊嚴重或者視頻錄像資料損毀、視頻系統不能正常工作或造成國家教育考試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損毀這幾種情況的,均要追究責任進行處理的規定。

    7.增加了考生權利的救濟程序。

             對考生受到停考處理的,原18號令規定考生可以要求舉行聽證。33號令將這一規定修改為:給予考生??继幚淼?,經考生申請,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舉行聽證,對作弊的事實、情節等進行審查、核實。明確規定對給予停考處理的考生,允許其通過聽證程序進一步申辯說明,確立了考生權利的救濟程序,增強了對考生合法權益的保障。

           8.進一步規范了考生誠信檔案制度。

            33號令規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立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記錄、保留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人員的相關信息,考生誠信檔案中記錄的信息未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刪除、變更??忌\信檔案可以依申請接受社會有關方面的查詢,并應當及時向招生學校或者單位提供相關信息,作為招生參考條件。

           一是明確了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權威性,記錄的信息未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刪除、變更;二是調整了誠信檔案的查詢方式,改為依申請查詢并于法定用途。

           高考臨近,教育部要求考前不僅要做好考試工作人員和監考教師的培訓工作,還要通過組織考生簽訂誠信考試承諾書等多種形式,將新《辦法》告知參加考試的每一個考生,在考生中進行誠信考試及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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